网站栏目
政策文件

南通大学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考核管理办法

2014-07-07

为进一步明确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的工作目标,加强培养、考核与管理工作,着力培育一批教学名师,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带动和促进全校教师高度重视教学、积极从事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南通大学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实施办法(试行)》(通大人〔2012〕1号),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必须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管理和考核的依据。

二、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的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两种方式,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研究生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科技与产业处和人文社科处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学校为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提供资助经费3万元/人,分两批划拨。立项后划拨首批资助经费2万元,第二批资助经费根据中期考核结果安排。中期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划拨第二批资助经费1万元;考核不合格,解除培养,停拨资助经费。

四、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的期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15%。考核优秀者,增拨资助经费1万元/人;考核不合格者,三年内不予推荐申报教学名师奖。

五、已经获得校“拔尖人才基金”或“创新人才基金”的资助者,不再重复资助。

六、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的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学能力与水平、教学改革与成果、教学团(梯)队建设与贡献、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等方面。

七、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教学名师培养工作,将培养教学名师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对本学院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的管理和考核,主动为培养对象搭建平台,积极支持培养对象开展工作。

八、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应完成下列指标:

(一)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每年系统讲授1门本科生基础或专业必修课程,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50学时。

(二)潜心研究课程教学,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恰当,教学效果良好,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全校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学生评价优秀,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等次不少于3次。

(三)每两学年必须面向全校开设一次教学示范课或教学专题讲座,每学年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教学研讨或培训活动。

(四)注重教学团(梯)队建设,组织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学团(梯)队;积极参与实施“导师制”,承担青年教师的培养任务。

(五)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或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或主要参与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或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排名前三);或指导本科生获得省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获奖,或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六)同时完成下列指标中的任意两项:

1.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教改项目,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重要贡献;

2.以第一作者发表不少于3篇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不少于1部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或自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教材;

3.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教学成果在教学工作中得到推广应用;

4.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3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5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排名第一);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级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教学研究论文不少于1篇。

九、师德考核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下,或受到党政纪律处分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者,解除培养,停止资助并追回剩余经费,3年内不可再申报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

十、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获得校级或市级教学名师奖,考核等次自然为合格;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考核等次自然为优秀。

十一、考核指标中所提及的成果起始时间均须在确定培养对象的期限内,且成果内容均属教学名师培育工程所列范围,知识产权均为南通大学所属。

十二、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申报各级教学名师奖、人才项目(工程)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十三、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对培养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考核任务对照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考核。学院负责检查培养对象的工作总结,审查培养对象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考核意见。

(三)学校考核。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会同研究生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科技与产业处和人文社科处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四)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办公会议对专家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十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6 南通大学教师发展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