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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实施办法(试行)

2015-12-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以及《南通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鼓励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结构合理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由教学型向教学研究型转型,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地方综合性大学,决定实施教学名师培育工程。

第二条 教学名师培育工程旨在通过遴选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科研基础扎实、教学改革创新意识强的优秀教师和其他教学人员,予以重点培养,使其成为“教学名师”,从而不断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教学名师培育工程由人事处负责,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与产业处、人文社科处、评建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教学名师培育工程的培养对象是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效果好,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以及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二)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五年及以上。近五年中,承担课堂教学总学时原则上不低于500学时,各附属医院的教师承担课堂教学总学时原则上不低于250学时,其中面向本科生的课堂教学学时数不低于70%。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近三年教学质量考核均在良好及以上,申报前一年度教学质量考核须为优秀。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主讲本科必修课程,且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双语教学、教改项目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承担主要建设任务(校级前三名,省级及以上前五名)。

(四)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能力。近五年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正式出版高校教材,本人承担字数满8万字,可折算1篇教学研究论文。

(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参与“导师制”的实施,积极参加学校优秀教学评比和示范活动。承担青年教师的培养任务,制订培养计划,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指导青年教师,培养的青年教师在学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学院前三名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遴选,每次遴选40名(其中,中层干部的比例不超过30%),培育期为四年。学校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培养期满由学校组织考核验收,并在此基础上组织遴选学校“教学名师”。

第七条在教师个人申请、学院(系、室、所)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校组织遴选。

第八条学校组成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遴选专家组进行评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江苏省教学名师奖和国家教学名师奖原则上在学校教学名师中推荐。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被确定为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任务书,对培养内容和具体要求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对象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总额为3万元,用于开展课程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研究等与教学相关项目的支出。资助经费根据阶段检查考核情况分期拨付。

第十二条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建设由培养对象所在学院(系、室、所)负责日常管理,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组织阶段检查和中期考核,对未能按既定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将督促其整改。考核验收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培养期满后,申请人须提交《南通大学教学名师培育工程培养工作总结》,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验收,考核验收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学院(系、室、所)应高度重视教学名师培育工程的推进工作,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对被确定为培养对象的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并在课程教学改革、项目及成果申报、仪器设备使用、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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