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2017-09-29
通大人〔2017〕8号
为实施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一)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专任教师;
(二)学校或学院认为应当从事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
二、实施方式
(一)助教工作期限为一学年:第一学期为随堂听课阶段,以听课观摩为主;第二学期为试教实践阶段,听课观摩与试讲课程相结合。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学院认为确有需要的,可延长一学年。
(二)各学院不得安排担任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主讲课程。如有的学院当学年教学任务特别繁重,经教务处同意后可安排青年教师承担部分课程的主讲任务。
三、导师选聘条件
助教工作实行导师指导制度,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师德高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治学严谨;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三)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理论基础深厚,教学效果良好;
(四)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导师选聘与工作职责
(一)导师选聘方式
导师选聘采取学院推荐与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每位导师同时指导的青年教师不得超过2人。学院在青年教师进校一个月内,为其配备导师并分别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处备案。
(二)导师工作职责
1.指导青年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帮助青年教师养成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的良好品质;
2.与青年教师所在系室协商,制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指导青年教师制订职业生涯规划和业务能力提升计划;
3.指导青年教师熟悉并基本掌握课堂教学、实习、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学会备课、写教案、批改作业;能够运用包括现代教育技术在内的多种方式开展教学;
4.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能够独立进行授课;
5.加强各个环节的督促检查;在试教实践阶段随堂听课不少于10学时,及时进行评议;期满时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总结评价。
6.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和科学研究。
五、助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忠于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吃苦耐劳的学术精神;
(二)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和业务能力提升计划;
(三)掌握教学各环节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规章制度,熟悉课程计划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它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在随堂听课阶段,完成导师制订的学习和听课计划,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它教学环节,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
(五)在试教实践阶段,承担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不少于该门课程三分之一的教学任务);
(六)积极申请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
六、支持方式
(一)学校按2000元/年/青年教师发放导师补贴,统一切块至学院,由学院统筹管理分配。
(二)青年教师在助教工作期间,视为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
七、考核办法
(一)助教工作满一学年的青年教师,应参加学院和学校两级考核。
(二)学院考核包括材料审核和课程试讲两部分,其中审核的材料包括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业务能力提升计划、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助教工作记录等内容。学院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学校考核,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学校考核方式为课程试讲,由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处组织实施。
(四)经学院和学校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方可担任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和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扣除本人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继续担任一学年的助教工作;延长一学年考核仍不合格的青年教师,视为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应转到其它岗位或不再聘用。
(五)导师的考核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实施。考核不合格的,由学院负责扣发工作补贴,并取消其担任导师的资格。
(六)不履行助教工作制度的青年教师和导师,或提供虚假考核记录和结果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八、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九、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处共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对学院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7日印发的《南通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